解放日报 昨天,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煤气用户状告燃气公司赔偿案,对所有的燃气用户可能都有启发:燃气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到底由谁负责?
去年11月14日晚,家住天山二村的陈仪、周荣智、徐祖孙三人在家中睡觉。当晚,煤气管道发生泄漏,三人吸入过量煤气中毒。翌晨,家属发现后将三人送往医院抢救。当天上午,市南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接报后,派人赶到事故现场检查,称发生泄漏原因是金属管老化,并当即更换了煤气管道和开关。
三名原告中,陈仪、徐
现已出院,周荣智仍处于昏迷状态,至今未脱险。一家三口将市南燃气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医药费以及护理费共计3.5万余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承担三原告今后的治疗费用。
庭审中,被告燃气公司指出,公司每月发给用户账单,在“致客户”中特别告知:停用煤气时,请关闭全部煤气开关。但原告没有做到,导致事故发生。
这一观点立刻遭到原告驳斥。他们认为,关闭开关可能避免事故,但管道老化的隐患确实存在,这才是根本原因。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成了双方共同援引观点的依据。燃气公司提出,条例规定: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均由用户负责,属用户产权部分。换言之,这部分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应由客户自负。
而原告引用的相关规定是: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在每两年对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支持。但原告称,家中煤气设备安装18年以来,没有得到过安全检查或技术支持的服务,造成老化的煤气管道仍在使用,燃气销售企业没有履行义务。
据了解,1999年《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前,燃气公司并没有每两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义务。按行业规定,当时用户发现泄漏或发生故障,可报修。如果用户需要对燃气设施进行维修或保养,要与燃气公司签订安全检查合同。这里有一个前提,安全检查的要求得先由客户提出。
被告燃气公司表示,“条例”是1999年5月1日起生效的,距该事故发生时间不到两年,所以他们没有进行安全检查。
法院昨天没有作出判决。庭审留下两个问题:如果按规定,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设施由用户负责,那么缺乏专业知识和专门设备的普通用户又怎样进行技术性监测,判断是否漏气?还有,长时间未进行安全检查的用户,是否一定要在条例生效后还需等上两年,才能享受到燃气公司的服务,谁能保证期间不发生事故?(记者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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