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汉7月31日消息:在去年三月武汉长江二桥上因盐酸车被公交车撞破而导致被喷出的盐酸灼伤致残的女学生王某,诉武汉市电车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有了结果。湖北省高院终审判决:由武汉市电车公司一次性向王某支付402224.6元的赔偿金。
2000年3月23日晚8时许,一辆5吨装的豫籍盐酸车在长江二桥上因故障抢修时,被一辆载有30多位乘客的729路公交车撞破罐体,盐酸喷泻。公汽司机及前几排乘客的眼睛、衣服上全都溅满了盐酸,24人被盐酸灼伤。
事发后,武汉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及200多名警察、消防官兵、8台消防车赶到现场,冲释盐酸。当天24位伤者被紧急送往161医院抢救医治。学生王某是其中受伤最严重者之一。
此间媒体报道说,在这次事故中,17岁的王某的脸部、手臂、腿部、臀部、背部大面积被盐酸烧伤,经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在多次与武汉市电车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未果后,王某于同年6月向武汉市中院起诉,要求武汉市电车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当年末,该院一审判决:由武汉市电车公司赔偿王某460184.6元。原告、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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