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1999年6月1日上午,张某在广州某银行办理了一项58万元汇票解付业务,并将该款转存现金储蓄,11时30分办妥所有手续。由于业务需要,张某曾将密码袋、储蓄卡让港商看过(事后方知港商是诈骗犯)。熟料,在12时30分至14时30分之间,58万元巨款在未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被他人分三次在其他三个不同银行网点全部提走。张某认为银行有保证存款安全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银行以张某曾将密码、储蓄卡泄露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本期话题: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哈尔滨良治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梁智)中国人民银行(1997)第363号文件《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通知》当中明确规定:“个人当日存入银行存款当日支取的,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对一日一次性的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支取现金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预约。”本案中58万元巨款在存款后1小时就被人取走,存款行和取款行都违反当日取款必须到存入行取款的规定,而且也没核实有效身份证件。可见,银行的不规范行为是巨款被骗走的直接原因。按照过错赔偿责任原则,银行应承担赔偿义务。
今天下午2时至5时,本报将请黑龙江省“十大”优秀律师、哈尔滨市衡东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姚恒东为读者义务解答法律问题,欢迎读者前来咨询。地点:报业大厦1楼信访室。联系电话:4890044。(本报记者于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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