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今年3月30日晚7时30分,47岁的郭长安在西安二府街3号楼楼下与邻居聊天时,不幸被该楼5层楼顶挑檐上脱落下的水泥块砸伤头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起诉事故发生后,郭妻权明珠和儿子郭权等将二府街3号楼的管理机关西安市市区机关房产管理所告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及郭长安亲友为处理此事的交通费、误工费及原告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295643.14元。
审理莲湖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在审理中辩称,受害者被楼顶掉落的水泥块砸伤头部导致死亡属实,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对原告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7月20日,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生效后10日内:1、西安市市区机关房产管理所向原告支付郭长安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2620.3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郭长安的死亡补偿费70771.20元,支付时应扣除已预付的6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为抢救受害者及处理其后事的亲友的误工费840元,伙食补助费378元,郭长安之兄从乌鲁木齐来西安的单程交通费1600元;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原由记者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判决的原因是,被告对二府街3号楼负有管理责任,造成郭长安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全部承担。郭长安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尸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抢救郭长安所花的汽车交通费,被告应全额支付。其中死亡补偿费参照的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计算。在抢救郭长安及处理其后事期间,其亲友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其兄的交通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由被告酌情支付。因为死亡补偿费本身已包含有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不再支持。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问题,因为原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受害者的儿子郭权已超过18周岁,所以被告不再支付此项费用。(本报记者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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