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咸阳讯(记者力均)7月4日,本报报道了“七岁女童到底因何身亡”一事。近日,旬邑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身亡的7岁女童和脑中毒无法站立的5岁男童治疗情况做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旬邑县湫坡头卫生院、旬邑县医院治疗无过失,不属医疗事故。死者之父对旬邑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提出质疑。
女童之父曹银成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书写到湫坡头镇医院在小孩入院时曾给患者洗胃,事实上没有洗胃,转到县医院后两个孩子被诊断为重度阿托品中毒,轻度有机磷中毒,11天后转至西安儿童医院,诊断为“阿托品中毒,合并中毒性脑病”直至7岁女儿死亡。旬邑县医院、西安儿童医院的诊断为阿托品中毒,均有病历记载可证,旬邑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给出的鉴定结论证据是什么?2001年4月14日约11时因有机磷中毒住进旬邑县湫坡头卫生院,曹银成发现儿女有生命危险时,拨掉给自己正在输的阿托品照顾儿女,事后自己没有其他病征,而7岁女童曹婷和自己的5岁弟弟却在多次的治疗中一个身亡,一个因阿托品重度中毒无法站立,鉴定委员会分析认为,患者昏迷死亡致残主要原因是有机磷中毒,同患者当时二次三次入院的诊断发生矛盾。7月27日,向咸阳市卫生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核对七岁女儿致死原因和五岁儿子中毒致残的原因。
记者在7月2日采访时,曾问过旬邑县卫生局副局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主任张书正,卫生院、县医院都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卫生局的负责人去调查此事是否合适?医院的处方、病历病人家属没有知情权是否合理?张书正告诉记者,调查医疗事故有好多专家医生,不是某一个人说了算,查看处方病历权力卫生部文件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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