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近日致电本报,向记者讲述了其委托讨债公司追债的经历。李小姐称,讨债公司不仅未能帮她解决问题,而且给她带来一堆烦恼。
据李小姐回忆,她于1998年夏天结识男友邓某。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于1999年由邓某出面承包了某饮料公司的食堂。李小姐见邓某经济紧张,便不时在自己经营的另一店里拿出钱来垫付食堂的费用。后经营食堂赚了钱,两人的感情却出现裂痕。今年4月,李小姐与邓某的感情彻底破裂,邓某也将欠她的钱全部还清。
决定分手的当天,她在邓某处拿回自己的物品时,两人发生磨擦,她被邓某打伤,在床上躺了十几天。此事最终在邓某工作单位有关人员的协调下,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李小姐称,当时双方协议,由邓某赔偿她5万元,当时邓某只付了2.5万,另外的2.5万元邓某出具欠条,并在欠条上注明还款期限,欠条签署日期是4月2日。然而,直到过了邓某的最迟还款期限,李小姐仍未收到那笔款项。
6月的一天,李小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广告上某商务咨询公司称其提供欠债纠纷咨询、咨询追收等各种服务。李小姐在与该公司联系咨询她的债务问题时,对方却主动提出可以帮其收回欠债。
6月14日,就委托该咨询公司代理追款事宜,李小姐与该公司签定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由该咨询公司全权代理追收邓某所欠李小姐的2.5万元欠款,收还后咨询公司将直接将钱汇入李小姐指定的账户。李小姐须在收款十天内,按金额的25%作为佣金,付给该咨询公司。随后,李小姐按照协议的相关要求,将自己出具的委托该咨询公司追款的委托书和邓某欠条的复印件一并交给该公司的韩某。
此后李小姐未接到该咨询公司追回的款项,却得知该咨询公司首先从邓某处拿走6300元,刚好是李小姐根据协议应付给该咨询公司的佣金。随后,李小姐不断用电话催该公司尽快追款,得到的答复是要她缓一缓。李小姐再打经办此事的韩某的手机,便总也打不通。
昨日,记者就债务咨询公司一事询问了市工商局的有关部门。市工商局法制科一位姓高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工商局从未批准过什么债务咨询公司,更没有批准什么追债公司。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
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呼吁:市民发现类似这种讨债公司,应及时向市工商局经济监察科投诉。(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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