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汪洋通讯员孔献之)原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深圳中外运储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剑巍(32岁)等挪用公款、贪污案,7月27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剑巍犯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张雯菲(原深圳中外运储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女,45岁)、杨东波(原香港连兴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外运公司驻港企业总经理,33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1年6个月。
1998年4月,被告人孙剑巍向张雯菲、杨东波(时任办公室主任)和谢靖(财务部副经理,在逃)提出,从运储公司截留香港东亚集运有限公司账上的应收业务费中挪用500万元人民币到深圳炒股票,获利由4人分掉,然后再将本金还给运储公司,张、杨、谢均表示同意,于是孙让谢具体经办。之后,谢找到了调汇人香港登威公司,张要求东亚公司将61万美元折合成472万余元港币汇给登威公司,随后通过登威公司将此款换成人民币500余万元存入其在深圳某股票营业部保证金账户,买卖股票,进行营利活动。1999年7月,孙告知股票已盈利,4人先分掉人民币180万元。截至2000年3月案发前,在谢的具体操作下,被挪用的公款及炒股所产生的盈利共计人民币700多万元,案发后谢携带部分赃款潜逃。侦查机关经立案共追回人民币433万多元。另查,孙、张还各贪污公款人民币10万元、港币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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