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1万元的房屋买卖违约金,沈某诉至法院的卖房纠纷案初审、两审均遭败诉。沈某想不通,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明明由律师代拟合同,提供服务,而且他与对方的儿子都签字,到头来“毁约”的是他们,输的倒是自己。
今年2月,冯某与沈某为沈某长乐路的房屋谈好“斤头”,沈某与冯某两人聘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委托律师为他们拟订一份协商买卖房屋的协议,并要求提供有关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在这份聘用律师的合同中为购房问题也写明,如果买卖房屋的一方如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
到了签约的那一天,沈某、冯某在合同上签字后,冯某还因房屋为母亲姜某所购买,就代购房的母亲在合同上签下了名。
次日,沈某却接到消息,冯某之母姜某不愿买房了。白纸黑字的合同墨迹未干就“毁约”,沈某一气之下,将冯某与其母两人推上法庭,要求他们付违约金1万元。
法院开庭时,冯家母子认为,在聘用律师合同上,买房的姜某没有签过名。所谓的违约金是沈某事后添加的,双方不存在订立房屋买卖协议。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了解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的来龙去脉,法官并没采信冯家母子有关违约金是事后添加这一情节。法院认为,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因为买卖双方应是卖房的沈某与买房的姜某,但是合同上偏偏没有买房的姜某的亲笔签字。而且我国法律还规定,亲属之间除委托书外不构成当然代理。冯虽是姜之子,但他没有母亲的书面委托,却擅自代母与沈某签订这份购房合同。法院判决,房屋买卖约定无效,沈某要求对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宋皓亮 通讯员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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