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三十一日电(刘研)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故宫文物著作权案作出判决。故宫博物院
获六十五点八万元(人民币,下同)赔偿。
一九九九年九月,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清代瓷器图录》、《中国宋元瓷器图录》两书,书中未经许可使用了
故宫博物院版权所有的图片七百九十张。同时还在非法使用的文物图片下标出“参考价”,而作为国家一级文物是不可能流通
并出现所谓的“参考价”的。鉴于此,故宫博物院上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国商业出版社停止对其著作权的侵害,
公开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三十余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方中国商业出版社承认其侵权行为,但在该社与《中国清代瓷器图录》、《中国宋元瓷器图录》两书作者签订的
出版合同中,规定了作者应保证拥有完整的著作权。故出版社认为其不属故意侵权,同意予以赔偿,但不同意原告故宫博物院
提出的金额。法庭辩论的焦点集中在赔偿多少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的认定上。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辩论,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方中国商业出版社在《光明日报》上公开
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六十五万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被告双方对判决均持保留态度。
据悉,此案是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的首例著作权侵权案。此后,故宫博物院将有计划地针对中国范围内侵犯故宫文物
著作权的机构,逐一提起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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