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安阳讯 去年7月17日,河南安阳县白壁镇四中初一(2)班学生李鹏,为搭救落水幼童梁敬波献出了年仅13岁的生命。(见本报2000年7月25日《依依送别小英雄》)。时隔一年,李鹏的父母与梁敬波的父母为出具一张证明信发生分歧,于前天对簿公堂。
去年7月17日下午,李鹏和两位同学在放学回家途中,恰遇在池塘边玩耍的梁敬波失足落水,便纵身跳入池塘救人,当他奋力将梁敬波推上岸后,自己却沉入水底不幸牺牲,被救的梁敬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李鹏被有关部门追认为“舍己救人好少年”和“优秀共青团员”。
法庭上,李鹏的父母李太平和秦凤莲陈述了起诉的原委。今年3月,安阳县政法委的同志在追认李鹏“舍己救人好少年”荣誉称号时,告诉他们可以到民政部门为李鹏申报烈士。安阳县民政局认为李鹏的事迹符合申报条件,但申报时,必须让被救方的父母出具一份书面证明材料,而梁敬波的父亲梁保录拒绝出具这份证明。
李鹏的母亲秦凤莲说,梁家不愿出具证明的原因是他们认为李鹏并未把人救活,另外还怕出了证明后,万一申报烈士不成,他们家会以此凭条要求梁家赔偿损失。为了打消对方的顾虑,她和爱人曾按梁家提出的要求写了不要求对方赔偿的保证书。可对方又要求到公证处公证。他们又到了公证处,公证人员认为此保证书不符合公证条件,不予公证。
秦凤莲说,他们夫妻俩多次到梁家商量,并请亲戚和县民政局的同志从中做工作,但都没有达成协议。他们想放弃这份证明,但负责申报的工作人员认为,少了这份证明,申报烈士能不能被批准,没有把握。
梁家的不合作态度,激怒了李鹏的父母,7月5日,李鹏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梁敬波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出具证明,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法庭上,梁敬波的父亲梁保录称,李鹏救孩子时,大人们都不在现场,究竟救与没救弄不清楚,而在现场的几个孩子又都是李鹏家的亲戚。
鉴于当事双方存在着较大分歧,法庭决定暂时休庭择日再次开庭。(记者 张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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