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8月1日消息:杭州688名个体出租车司机诉杭州市人民政府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核定经营权使用
期限行政争议一案,昨日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告败诉。
今年5月18日,杭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对市区行政审批的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通告》,决定
对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原经行政审批取得经营权,但至今尚未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3675辆小型客运出租汽车
,按每辆3万元标准一次性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其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
浙江日报报道说,方小燕等688名个体出租车司机认为杭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不
溯及既往的法制原则,违反了自愿、公平的法制原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于2001年6月27日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杭州市政府的“通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5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维护社会主义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个不同时期投入市区营运的小型出租汽车经营户的公平竞争,体现公平原则,依职权作出“通告”,是
符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并且杭州市政府规定征收经营权有偿
使用费的时间是从200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没有溯及1996年8月1日《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
理条例》施行之前的经营行为。故方小燕等688名个体出租车司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作出上述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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