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时下一些市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处理法律纠纷时经常请律师。然而,在打官司之后,一些市民却将律师告上了法庭。
钱是导火索
市民赵某因一起行政赔偿官司,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A某作了答复并担任了该案的代理人,起诉标的额为6万元。在庭审中律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又追加了6万元的诉讼请求但结案时判决结果只有3万元。赵某大为不满,以律师存心提高“标的”,增加收入为由将律师告上法庭,同时要求律师退还多收的1100元费用。
律师派“替身”
市民张某向记者反映,今年5月份,她在一起经济合同纠纷中请了律师B,双方合作比较好,此律师对接受的案件询问很仔细。没想到出庭时却是另一位律师。由于准备明显不足,官司败诉,造成经济损失40余万元。为此,张某请律师解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有“水货”
戴某是个司机,一天在驾驶中不慎压碎了马路井盖,崩起的一个碎块碰到行人曲某,造成曲某腿部骨折住院一年。后曲某以交通肇事将戴某起诉,要求戴某赔偿损失4万元。戴某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由于本案不是一起交通事故,代理律师也没有辩驳,导致案件败诉。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也就是说,代理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所代理的案件交由他人办理。
有关人士指出,律师是一种特殊职业,律师应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本报记者闻礼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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