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岁女孩何梦溪扁桃体发炎,走进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治疗(以下简称黄河中心医院),8个小时后,女孩死于医院病床上。一年零三个月后的昨天,何梦溪父母状告黄河中心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报2000年5月11日曾做过报道)
去年6月15日,全省法院试行河南省高院作出的《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是法院受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纠纷可以不经鉴定,直接向法院起诉。据此,去年8月3日,何梦溪的父母何忠玉、李聪敏直接到金水区法院状告黄河中心医院,成了这一规定的“受益者”。
何忠玉夫妇称,去年5月4日晚10点多钟,因女儿何梦溪扁桃体发炎,便带她到黄河中心医院就诊。经过青霉素皮试无碍后,医院对何梦溪使用了青霉素,并用自己生产的生理盐水。输液20多分钟后,女儿开始胸闷、全身颤抖,当医生以输水反应进行处理40分钟后,仍不见好转,遂又组织人员按青霉素过敏进行抢救。6个小时后,何梦溪死亡。
他们认为,由于在何梦溪输水期间,黄河中心医院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使用的生理盐水不合格,导致了女儿的死亡。为此,要求黄河医院赔偿丧葬费、交通费、通讯费各项费用1万元;赔偿死亡赔偿金20万元,精神损失费40万元。
金水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河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何梦溪医疗纠纷进行鉴定。3月21日,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何梦溪医疗纠纷属一级医疗事故。4月28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答复何忠玉:何梦溪输水时使用了黄河中心医院生产的不合格制剂氯化钠注射液。
对于何忠玉夫妇的起诉,黄河中心医院对自己使用了不合格制剂表示道歉。但他们认为,造成何梦溪死亡的原因是青霉素过敏,与他们自制的不合格制剂注射液无关。据他们统计,在何梦溪治疗的前后5天内,有5名孩子使用这种制剂都出现了输水反应,经过医院抢救,均好转。医院对何梦溪就是先以相同的方法治疗,却不见效。抢救现场请来的几位专家都认为,何梦溪的症状是青霉素过敏反应。因此,造成何梦溪的死亡原因是缓发型的青霉素过敏反应,属医疗意外。
庭审期间,黄河中心医院对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一级医疗事故”结论提出异议。院方提出,未经地方鉴定委员会鉴定,直接由省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违反了鉴定程序。同时,鉴定书也缺乏科学依据。
由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何忠玉也拒绝法庭调解,昨日庭审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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