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6日曾作详细报道的杜培武状告《知音》杂志社名誉侵权一案,昨天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杜培武当庭没有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但昨天的庭审追加了《放纵家怨情仇终酿警界血案》一文的作者“亦冰”为第一被告。正是这篇刊于1999年11期《知音》杂志的文章,惹出了这场名誉权纠纷。
杜的诉讼请求仍然是递交诉状时的3项内容: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为自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自己及儿子的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亦冰”当庭陈述了整个采访、写稿经过:1999年7月底,其接受《知音》杂志社的约稿后,先后到云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当时警方认定为“情杀案”、后因杀人抢劫团伙杨天勇案告破而“翻案”的杜培武案进行采访,成稿后经云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有关负责人签上“情况属实”,并盖有刑警总队公章后才在《知音》杂志上刊出的。新闻来源出自权威部门,文中人物还作了“化名”处理,当时杂志社要求能不能写清真实的地名她都未同意。“亦冰”承认,其写稿的主要依据来源于对“杜案”的一审判决书、起诉书和警方的刑事侦查报告,其余情节来自专案组人员的介绍,自己并未编造。整个采访、写稿、审稿及发稿的过程手续是齐备的。“亦冰”提交了原始的采访笔记,希望法庭考虑此案的特殊性及当时的历史背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知音》杂志社强调,该杂志刊登此文的主要目的是警示世人如何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和家庭中出现的问题,这样一个新的视角并不影响当时的环境下社会公众对杜培武(当时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被羁于看守所等待二审开庭)当时的社会评价。
杜培武的代理人、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达人观点鲜明:杜培武冤案的造成与两被告无关,原告并未要求两被告对“冤案”负责。但被告在文中刻意杜撰的“恋爱经过”、“爱妻太切,娇妻不堪重负”、“校友聚会,引发婚外情感”、“窥破私情,丈夫愤郁难平”等情节,已经超过了其所依据的“两书一报告”内容,被告应对这些情节对杜培武,尤其是杜年幼的儿子造成的名誉侵害负责。同时王律师问被告:写稿之时案子正在法院尚未最终审理完结,为什么不进行核实?
王达人强调:当一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其民事权利就被同时剥夺了呢?国家法律并没有赋予谁这样的权利。当时的杜培武尽管被冤案所累,但他的民事权利仍然是受到保护的。本案当庭未作宣判。(锁华媛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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