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8月2日讯 8月1日,福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由自行车气门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漳州市公安交警直属大队的执勤民警拔仍原告市民李先生自行车气门芯的行为违法。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原告气门芯一支,交通费12元。
3月22日下午,漳州市公安交警直属大队的执勤民警在大通北路辖区进行执勤时,发现原告市民李先生的自行车车头没有按规定朝向路面摆放,即对该自行车的摆放位置进行纠正,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执勤民警拔掉该自行车的后轮气门芯,且将气门芯扔掉。李先生发现后,向漳州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举报,依法治市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随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李先生认为:自己不清楚自行车摆放规定,执勤民警可以规劝、纠正,但其拔仍自行车气门芯的行为超越交警职权范围,损坏市民财产,侵犯市民合法权益,遂于2001年5月31日将漳州市公安交警直属大队告上法庭。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执勤民警在纠正违章的过程中,拔仍原告自行车气门芯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民警所在单位漳州市公安交警直属大队承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人民警察必须“礼貌待人,文明执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合议庭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晓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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