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8月5日电 (陈光明、王兰)日前,记者了解到,2001年7月5日,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辽宁省第一起生育权官司--原告吴南诉海城中心医院、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错切子宫案,在上诉期内,原告、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
30岁的吴南和她的丈夫尹明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1999年7月中旬的一天,结婚四年未要孩子的吴南到附近的医院做妇科检查,意外地查出盆腔内长着一个肿物。7月25日,吴南住进了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
7月26日,该院为吴南实施了手术。术中,该院将吴南的肿物组织送到海城中心医院做速冻病理检验。经检验,海城中心医院做出直肠癌的速冻病理诊断结果,出具了直肠癌的病理诊断报告,同时报送至该院。
海城中心医院在进行病理复查时,发现吴南所患的应是子宫内膜异位症,而不是直肠癌!而此时,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已做好准备,要为吴南实施直肠癌根治手术了。海城中心医院没有马上告知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而是打车去该院。40分钟后,海城中心医院的医务人员赶到,而此时,吴南的子宫已经被切除。事后,海城中心医院的解释是:当时找不到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的电话,也没有想起来打“114”查询。
事故发生后,尹明到北京、沈阳请教有关专家,得到的答复都是:子宫内膜异位症根本不必施行子宫切除术。为讨个公道,尹明开始频繁奔波于海城中心医院和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之间。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认为,切除子宫的手术方案是根据海城中心医院的病理报告结论做出的,所以,错切子宫的责任应由海城中心医院承担,海城中心医院则认为,病理报告只能做参考,不能做手术的依据。
经过海城市、鞍山市、辽宁省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该事故被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尹明夫妇于2001年3月21日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海城中心医院和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工资、试管婴儿及代孕工程中必然产生的费用及精神赔偿费共计80万元。
对于此案,辽宁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出具了如下意见:1、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对该患者进行剖腹探查术,准备不充分,在未请妇产科会诊且无妇产科医生上台的情况下,进行子宫切除术是超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外科医生对盆腔子宫内膜异位症缺乏认识及经验是导致误诊的重要原因。2、海城中心医院病理科将“子宫内膜异位症”诊断为“直肠癌”对导致误诊误治有不可推卸之责任。鉴定结论为二等乙级医疗技术事故。
2001年4月10日,鞍山市中法依法为吴南做出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其构成伤残五级。
2001年7月5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海城市海城中心医院、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赔偿原告吴南各种费用合计25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20万元)。由两家医院各承担50%。据了解,这两家医院对责任的划分有异议,正准备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尹明夫妇也提起上诉。为打赢这场官司,尹明夫妇花光了几年的积蓄,还欠了外债6万多元。尹明含着眼泪对记者说:“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们打算再把惟一的一户单室卖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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