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邹高翔 实习生林洁珊 通讯员晓风 铁兵)托运货物
不按照货物的价值参加足额保险或保价运输,吃亏在眼前。黄某从上海托运
一批音响至广州,重量少了30多公斤,损失近万元,但法院却只判赔60
0多元。原来是黄某未办理保价运输或保险运输。
今年2月,黄某从上海某音响公司购得4个进口音箱,由音响公司委托
上海中铁快运公司托运到广州并签订委托书和运单。4个音箱共重116公
斤,承运人收取快运包干费458多元。运输合同约定:双方按《合同法》
和《铁路快运包裹运输规则》执行委托书和各项内容;办理保价运输的快运
包裹在运输过程发生灭失、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未办理保价运输或保险运输的快运包裹在运输过程发生灭失、损坏的按实
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公斤不超过20元。委托书和运单均没
有填写声明价格且托运人没有交纳保险或保价费用,即不按保险或保价运输
。
3月1日货物到达广州,黄某提货时发现重量不符,少了30·3公斤
。此后,黄某与广州中铁快运公司就赔偿意见不一,便以其损失9040元
为由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广州中铁快运赔偿。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货物毁损、灭失
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此案双方对赔偿额有约定且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黄某无参加保险和保价运输,按约定每公斤最高赔偿额为2
0元,于是作出承运人赔偿606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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