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杨浦区抚顺路某弄的曹女士1999年6月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随后她便向自己居住地的该弄居委会付费停车。今年5月25日早晨,曹女士突然发现自己前晚停放在小区指定地点的桑车被盗,遂向派出所报案。事后她多次与该居委会协商,均未获解决。曹女士遂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抚顺路某弄居委会及该居委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
曹女士认为,她在居委会指定地点停车,且按月缴纳停车费,对方也开具了发票,虽双方未订立书面保管合同,但停车费发票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车辆被盗是被告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故要求两被告赔偿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136300元。
被告居委会则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车辆系在小区内失窃,且居委会收取的费用只是室外停泊场地的泊位费,并非保管费,双方也未协商确认过保管关系,原告未使车辆置于保管人员的占有和控制下,原告车辆进出小区也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所以,原、被告之间没有保管关系,居委会不应负责车辆失窃的赔偿。另一被告街道办事处则提出他们只是指导、帮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并非居委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故将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告无法律依据。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本报通讯员吴盈吉吉记者吉建富
大量Motorola手机铃声等着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