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郭某观看铲车施工,被一水泥块不偏不倚射中,导致八级伤残
飞石伤眼球获赔款
本报讯 8月2日,梅州中院驳回刘×远提起的一宗特殊损害赔偿上诉
案,维持原判。
1999年12月8日下午,大埔县某镇政府雇请刘×远的铲车对该镇
中心小学篮球场前水泥路面进行降低和拓宽施工。约4时10分,该镇中心
小学众多师生看电影散场后,站在校道上观看铲车施工。4时30分,忽然
一阵惨叫声,只见学生郭×坚双手捂住眼睛,鲜血直流,趴在地上。郭×坚
父亲见状,急忙跑到他身边,大喊:“谁砸的石子?”原来铲车左前轮下突
然崩出一小块水泥,击中郭×坚左眼,见伤势较重,郭父将其抱回家,当晚
送梅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郭 坚左眼球破裂伤,住院治疗6天
后按医生建议转广州中山医科大学眼科中心眼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0
年1月4日出院。此后,他又遵医嘱3次返回该院检查及拆线。郭×坚治伤
期间,镇政府共借出4000元作其治疗费用。
因镇政府调解未果,郭×坚于2000年5月11日向大埔法院提起诉
讼。经法医鉴定,郭×坚左眼外伤评定为八级伤残。一审核定,郭×坚治伤
及其连带各项合理费用共59055·62元。一审法院判决:一、镇政府
、刘×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各赔偿郭×坚人民币19686元;二
、镇政府、刘×远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各补偿郭×坚精神损失费计人民
币500元。
宣判后,刘×远不服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坚的
左眼是在观看刘×远铲车施工过程中被铲车轮下崩出的物体致伤的,有目击
者证实。刘×远认为郭×坚左眼受伤可能是其他原因所致,与其铲车施工毫
无关系,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并无错误。 (汤
贤辉、李志金、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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