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由于教师体罚学生,家长状告老师和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教师发怒 学生遭殃
今年已14岁的叶平安是1987年河南省偃山市农民叶玉州从路上拾捡回来的弃婴。1999年4月8日,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叶平安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平安,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平安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平安被送往洛阳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运晓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平安代理人认为:校方、老师该赔
原告诉称:任课老师张运晓发现叶平安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不考虑原告的心理承受能力,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被告没有注意到原告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原告认为,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原告为此需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7元,应由被告支付,被告还应支付精神抚慰金25万元。
张运晓答辩:我没有责任
张运晓说:原告叶平安从上一年级就一直跟不上,勉强上到二年级还是跟不上,后又退到一年级重读,上到三年级时学习成绩在全年级最差。关于她与同桌争吵,我只是用手推了一下二人,两人走出教室时均未摔倒,并非像监护人所说的那样严重,其说法完全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经过偃师市医疗单位和解放军150医院检查,均无异常现象。她平时不爱学习,听不进课,脑子笨,智力不好,加上学习差,年龄大于其他同学,不想上学,这是她的一贯表现。原告起诉我纯属捏造事实,因此,我不能承担医疗费及其诉讼费用,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校长:此事与学校无关
校长作为校方法定代表人认为,原告歪曲事实,老师仅是进行了正常的教育,而不是“反复加以鄙视训斥”。以后多日,原告到校与同学一起正常上课,无异常情况发生。
原告患有精神病,学校无任何责任。校方领导数次强调爱护学生,不体罚学生,得到很好的贯彻。4月8日张老师所为是正常的教育行为,老师在教育方式上虽有不妥之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从4月8日到原告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期间有半年多的时间,这不排除原告在此阶段受外界刺激,诱发精神病的可能,因为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法院:依法判决
合议庭认为:学校作为教育场所应当科学管理,文明施教。被告张运晓的行为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及学校教学纪律,尤其是被告张运晓作为叶平安的任课老师,在批评原告叶平安时,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和情绪变化,从而引发了原告的一系列心理变化,导致病发,被告张运晓的行为与原告患病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叶平安患病并非全部由张运晓的行为所导致,故被告张运晓应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因被告张运晓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运晓事发时所在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叶平安医疗费2142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5元,后续治疗费3780元,陪护人员误工费4781.91元,交通费709.45元,杂支费52.5元,精神抚慰费10000元,鉴定费13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这起在国内尚为鲜见的因老师体罚学生引起的人身损害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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