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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也要过错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07日14:14 北京日报

  本报讯 没结婚的“夫妻”闹“离婚”,这一新鲜事日前发生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尽管原、被告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可由于男方负有过错,因此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并据此将双方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全部判归女方所有。据悉,这是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北京市第一起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审结的非法同居案件。

  1996年,王女士与李某自由恋爱,并于次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10月,双方生育了一个女孩。王女士多次催促李某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李某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从2000年1月起,李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开始变得好逸恶劳,也不关心王女士母女的生活。此外,李某还另寻新欢,与另一名女青年在外同居。王女士多次劝说李某回来,可李某非但不听,反而对王女士大打出手。王女士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与之“离婚”。(记者汲传排通讯员赵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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