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受害人秦某上厕所时“祸从脚下生”,嵌在地下的(蹲厕)瓷盆爆裂,碎片划伤了左眼。受害人将销售商建筑商告上法庭,经一审、二审,近日,秦某终获赔86063.50元。上厕所时飞来横祸
2000年5月25日下午4时许,受害人秦某在坪山镇竹坑工业园11栋厂房首层的洗手间小便后,打开了冲水闸冲水,只听到“砰”的一声,嵌在地下的瓷盆(蹲厕)炸裂了。炸裂后的瓷盆碎片划伤了秦某的左眼。经医院CT检查,诊断为左眼晶状体未显示,左侧下眼敛皮肤软组织挫伤。经治疗,其左眼未能恢复正常,“视力无光感,必须作角膜移植及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爆裂瓷盆是“四无”伪劣产品
出院两天后,经委托龙岗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有关标准,鉴定为“七级伤残”。
受害人还委托中国建筑科学院深圳分院对爆裂的瓷盆进行鉴定,确认该瓷盆是没有生产厂家,没有产品标牌,没有产品使用说明书,没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四无”产品,其爆碎确是因为质量问题而引起。
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秦某把厂房的建筑商赖继华、瓷盆销售商蔡伟胜告上了法庭。
区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秦某眼睛受伤确系瓷盆质量引起的,因此建筑商和销售商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建筑商赖继华提供的购买收款卡的日期显示是在事故发生后补办的,不能证明瓷盆是在蔡伟胜处买的。所以,判决建筑商赖继华独家赔偿秦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6063.50元。而销售商蔡伟胜不负法律赔偿责任。二审改判销售商负主要责任
厂房建筑商赖继华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供了确凿证据。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蔡伟胜作为销售者销售伪劣产品,导致损伤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上诉人赖继华在购买产品时,未能把好质量关,应负次要责任。故判决销售商蔡伟胜赔偿秦某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68850.88元。建筑商赖继华则赔偿秦某17212.62元。(汪洋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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