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军今年32岁,家住遵化市侯家寨乡侯家寨村。几年前在兴隆县孤山子乡所属一家铁矿开车时,因刹车失灵造成下肢瘫痪。去年孤山子乡一次性支付刘玉军工伤等费用共11万元,然而,至今刘玉军1分钱也没拿到,而是被和自己感情一直不太好的妻子悉数卷去。
带着刘玉军及其家人的疑问,记者进行了调查。原来,由于刘玉军下肢瘫痪,刘的妻子赵凤芹(兴隆县孤山子乡人)一直为刘取工资、报药费。据刘玉军介绍,由于夫妻感情一直不太好,怕生意外,他曾和原矿长打过招呼,一旦矿上对刘作出工伤赔偿,不要把钱交给他的妻子赵凤芹。2000年4月,刘玉军所在铁矿转制,原铁矿的债权债务由孤山子乡经委负责。2000年6月7日,刘的妻子赵凤芹和孤山子乡经委签订协议,一次性支付刘玉军子女抚养费、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赡养费及其他费用共11万元。在协议书上,赵凤芹作为刘玉军的监护人签了字。2000年7月21日,赵凤芹将11万元人民币取走。
刘玉军回忆,大概去年8月初,当刘的父亲再次找到铁矿时,才知道已转制,并且11万元钱已被赵凤芹支走。而此时赵已离家6个多月,去向不明。当刘家人费尽周折在遵化市一家酒店找到赵凤芹时,赵承认钱是她领的,但在坐车时钱丢了。刘玉军说,他无论如何也不相信。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刘玉军把孤山子乡经委和自己的妻子赵凤芹告上了法庭。刘玉军要求确认二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由兴隆县孤山子乡经委赔偿他经济损失25万元。被告兴隆县孤山子乡经委辩称:我单位在解决原告赔偿问题上,因始终是原告之妻赵凤芹与我们商谈,且赵凤芹已向我们表明,她系接受原告的委托处理此事,我们不应再负担原告的损失。被告赵凤芹辩称:我系原告妻子,原告伤后均由我护理,对于我代表原告与孤山子乡经委签订的协议原告知道并且同意。
今年5月31日,兴隆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原协议有效,驳回刘玉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计4020元由原告刘玉军负担。
刘玉军的律师认为,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乡经委在签订协议时有过错,赵凤芹作为刘玉军的监护人签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刘玉军虽然身有残疾,但头脑清醒,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需要监护,签协议时应让本人到场;再说11万元的赔偿中还包括刘玉军父母的赡养费。
7月27日中午,记者在刘玉军家中的土炕上见到了他,他臀部以下已严重萎缩,局部开始溃烂,体外接了一个尿袋,表情沮丧,还没说话已是泪流满面。他8岁的女儿全靠照顾读完了一年级,凡是能免的费用全免了。4000多元的起诉费也都是乡亲们凑的。每年春节村里都给他家申请困难补助,但面对年迈的父母和未成年的女儿,他必须坚强地活下去。他说,他想死但又不能死。刘玉军相信,那11万赔偿金不会就这样无声无息没了。目前,刘玉军已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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