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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留疤起诉索赔 深圳一8岁女童获赔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09日09:14 深圳商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 颜家梁 记者 王叶林)罗湖区长岭村8岁女孩芳芳惨遭车祸索要精神赔偿案(见本报6月21日A3版)一审有了结果———罗湖区法院昨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等在内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后期医疗费共5万元。

  放学路上遭遇车祸

  去年10月26日下午,在罗湖区莲南小学读书的8岁小女孩芳芳,放学后回到长岭村时突遇车祸,一辆大巴将小芳芳刮倒在车轮下。司机刘某当即将芳芳送往凤凰医院救治。经过十多天的治疗,小芳芳身上的外伤愈合,但左脚大腿、左脚内踝和左足背等地方却留下了大块的疤痕。车祸发生后,交警认定肇事司机刘某应负完全责任。去年12月小芳芳出院时,大巴车所属的酒店方出资17000多元,作为小芳芳的前期医药费和营养费。但双方在精神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后期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数额上产生较大分歧。因协调无果,女童家长遂起诉到罗湖区法院。

  庭审焦点:精神赔偿

  昨天上午,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索要精神赔偿案。庭审时,双方在精神赔偿上产生较大分歧。原告方认为,此次车祸给小芳芳精神和身体上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他们还特别拿出法医的鉴定书。鉴定书上注明:患儿系女孩,身上的巨大疤痕影响美观,给患儿成年造成精神压力,为此,原告方索要精神赔偿5万元。对原告索要精神赔偿一项,被告方则难以接受。被告方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必须是在事故给当事人生活、家庭、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受害人身体致残,或者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方可提出此项索赔要求,但这起交通事故法医认定为十级伤残,因而提出精神赔偿是没有根据的。即使赔偿,被告方只能出1000元。在双方律师辨论后,法院最后判定被告方赔偿受害人各种费用(加上前期医药费)共5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000元。对此判决结果,双方基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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