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渭南讯 妹妹身亡后,哥哥整整奔波了两年多时间,直到最近,他才从保险公司拿到了1516元的所谓“赔偿”款,这笔赔偿款比投保人持有的保单上约定的20000元保险金额少了足足十几倍。
1999年1月27日,渭南某单位的几名职工发现姚某在单位宿舍里身亡。姚某的哥哥在整理妹妹的遗物时,意外地发现了她1998年在渭南太平洋保险支公司办理的一份“老来福”(98)终身寿险保险单。据这份保险单记载:姚某的保险期限为1998年9月23日零时起至终身;交纳保费的期限为1998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1日止。保险金额为:疾病身故10000元;意外身故20000元。
从那时起,姚某的哥哥就带着那份保单开始了漫漫的索赔。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和姚某所在的单位皆向渭南太平洋保险支公司出具了姚某属于煤气中毒死亡的证明材料。直到今年7月,姚某的哥哥在和保险公司几经交涉后,才领到了1516元的所谓赔偿款。很显然,这笔赔偿款比原来保单约定的意外身故的赔偿标准少了10倍还要多,比疾病身故的赔偿标准也少了8000余元。令姚某的亲人感到不解的是,在保险公司给他们的保险赔款通知书上,姚某出险原因已莫名其妙地变成了“疾病”。
记者就此事走访了渭南太平洋保险支公司。据这个公司理赔部负责人何云志讲,这件事之所以赔了1516元,是因为姚某的死亡原因存在疑义,他们是按“通用的惯例”进行理赔的。当记者向他索要有关“通用惯例”以及保险公司认定姚某出险原因为“疾病”的有关文字性的规定和证据材料时,他说这个“惯例”从事保险的都知道没有什么文字规定,他们也没有什么证据材料。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解释,姚某的家属很不理解。他们说既然国家有《保险法》,保险公司就应该严格依法来办事。即使有什么通用惯例,也应该合乎法律规定,而且应该在和保户签订保单时就说明白。现在到人家来索赔时才拿出你那个什么通用惯例来当挡箭牌,这种做法对投保者来说也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王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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