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8日讯 开会时将摩托车存放在会议招待所门前“公益性”的摩托车停放区内,不料摩托车被盗,招待所该不该负责任?近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由招待所赔偿车主损失。
2000年3月28日至29日,济南铁路局劳动工资和卫生处租用被告济南铁路局会议招待所的场地召开会议,刘某骑自有的株洲YZ125型摩托车前来参加会议。按照被告要求,他将摩托车放在招待所指定的“摩托车停放区”内。晚9时许,刘某发现摩托车被盗。于是刘某将该招待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1028元。
被告称,单位门前“摩托车停放区”是公益性的,这种临时停车处也是交警指定的允许暂时停放车辆的地点,并没有要求设专人看管,而且招待所与原告之间也没有停车收费的要求和承诺,两者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
法院认为,刘某到所在单位租用的会议场所开会,单位给招待所一定报酬,双方形成消费合同关系,刘某作为参加会议人员,理应得到必要的服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济南铁路局招待所有义务为原告刘某提供安全的存车场所,招待所门前的停车场若不安全,应作必要说明和警示,并向原告指明安全的存车场所。而且在被告与原告之间已形成的消费合同关系中,被告有义务负有保证原告随身携带财产不受损失的附随义务,但被告未尽到提示和保障义务,所以对摩托车的丢失负有过错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济南铁路局招待所赔偿刘某损失15840元。
据悉,被告因不满一审判决,目前已提出上诉。(记者 王东 实习生 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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