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丹报道 正值立秋换季的时候,各家商场为了争夺消费者,可以说是费尽了心思,打折促销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了。满100送20,买三送一,优惠券、兑奖券等各种优惠活动,乍一听起来好像是消费者占了便宜,但仔细算算并不是那么回事,而且一旦出现了纠纷,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又让消费者质疑。
王女士在沈阳市某家大型商场购物,这里实行的是买三送一的活动,她仔细算了算相当于打了7折,于是在这里购买了1400元的商品,活动的截止日期是8月10日,但是兑换礼券的时间却截止到7月31日。王女士在8月5日去兑换礼券的时候服务员说已经超过了期限,令王女士困惑的是为什么一个活动却有两个日期,可商家明明说明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商场。那么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最终解释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要认清权力的概念。只有国家政权机关才有权力立法,而商场没有行政司法权力,没有权力去立法。同时《消法》的第24条规定:不能故意隐瞒消费者的知情权。据沈阳市消协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商家惯用的方法是买一赠一,而这“一”是什么货色却极少有消费者知情,比如说买了一台彩电,按“买一赠一”的逻辑就该赠一台彩电,而事实却不是那么回事。商场赠送什么要明确地写出来,如果商家故意隐瞒实情,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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