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卢女士因烧伤入院治疗,医生使用了孕妇禁用药甲硝唑进行消炎,卢因此将胎儿打掉。卢认为医院用药有责任,遂向成都某医院索赔10万余元。昨日,成都锦江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卢女士精神损失费1.2万元,理由是医生虽没有用错药,但医生没有按规定填写卢的病历。
卢女士诉称,去年5月25日晚11时,她因腹部烧伤,前往成都某医院急诊治疗。值班医生因对其基本情况来作询问,故对她已停经54天一事不知,便对她使用了孕妇禁用药甲硝唑。次日,她将这一情况告诉医生,医生马上停止使用该药,卢女士不得不将胎儿打掉。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被告辩称,卢女士系烧伤且又系急诊治疗,所以值班医生只能就与急诊治疗有关的情况进行询问,其他情况可在24小时内完成,且使用甲硝唑治疗烧伤是正确的。
锦江区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新入院的病员必须填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等,要求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因此,该院的医生没有即刻对卢检查填写病历,违反上述规定,从而导致使用药物时忽视卢已怀孕的体征,使用了孕妇禁用药。所以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成立。同时,卢女士也应该主动向医生告知其怀孕的情况,对此卢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该院判决成都某医院赔偿卢精神抚慰金1.2万元。(锦法 赖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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