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罗延宁状告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工伤证一案当庭作出判决:撤销劳动局于2000年12月19日作出的《关于撤销罗延宁〈工伤证〉的通知》。
事情源于1992年3月,罗延宁由部队借调到中信深圳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1993年中信深圳公司在京投资注册了中信深圳公司北京公司,当时罗延宁还为北京公司的成立而上下奔走。1993年11月12日罗延宁受北京公司的指派前往石家庄出差,在返途中遇车祸,造成脑挫裂伤,诊断的结论是后侧大脑半球外伤后脑软化,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当时北京公司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1994年罗延宁转业时,部队出于对罗延宁的负责的态度,就此事与中信公司进行过协商,希望能给予罗延宁以妥善的安排和照顾。当时中信公司向部队保证说负责安排罗延宁的工作和伤病治理,请部队放心。
罗延宁到北京公司上班后,发现实际情况并没有像原来中信公司保证的那样好。1996年,他被公司以原所在部门撤消为理由将他的行政职务降级;1998年,中信公司通知罗延宁“缓聘”,工资也相应被下调。在他的要求下,2000年3月北京公司向朝阳区劳动局申请为罗延宁办理《工伤证》,劳动局经过审核为罗延宁颁发了《工伤证》,评残等级为七级。发证之后,罗延宁要求落实工伤待遇,此时北京公司又向劳动局递交了一个申请,要求撤销罗延宁的《工伤证》,理由是在事故发生时罗延宁仍是现役军人,工资关系仍在其所在部队,所以罗延宁不属于劳动工伤认定的范围。
劳动局最终撤销了罗延宁的《工伤证》,理由是罗延宁是中信深圳公司的职工,朝阳区劳动局没有权力为他发证。因此,以前朝阳区劳动局为罗延宁发的证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撤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罗延宁受伤时虽然是现役军人,但身体因工负伤,“有权获得因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而应当享有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对于罗延宁当时从事地方企业的工作,并有劳动报酬,而部队也没有停发他的工资的事实,法院确定罗延宁属于双重身份。“法律对双重身份的情况没有规定。确定其受伤时的身份应当以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来定论”。法院认为:“罗延宁之所以在地方工作是为了‘脱军装’转业。部队同意采取这种特殊过渡方式,也是为了保障其转业后参加地方企业工作,达到‘脱军装’转业的目的。”而罗延宁伤愈后即正式办理转业手续的行为结果,表明了罗延宁“确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在从事地方企业劳动,应当作为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以劳动者的身份享受工伤待遇,享受法律上规定的最基本利益的保护”。对于劳动局的撤销罗延宁《工伤证》的行为,法院认为:当罗延宁主张权利时,劳动局依据北京公司的申请,没有向罗延宁作任何调查,不给他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以“工作失误”为由撤销了已经核发的《工伤证》是不妥的。 本报实习生蔡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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