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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租房别忘签个书面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10日11:36 云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 柏立诚)小孩从出租房窗口不慎掉下摔死后,责任在房东还是在其监护人?昨日,昆明市官渡法院审理这起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小孩的死亡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今年2月3日上午10时,官渡区王旗营村发生一起儿童坠楼事件,王某2岁多的女儿不慎从所租房的窗口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时,王某不在房里。由于房东租给他们的房子玻璃窗被损,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王某一张状纸将房东(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杨某承担医疗费、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5000元。

  在昨日的庭审中,王某表示其自去年7月搬至杨某的屋内,一直交纳着房租,而房东却以其儿子要结婚为由,让王某从4楼搬到3楼,由于3楼这间房屋一直存在安全隐患,刚搬进房间2天,悲剧就发生了,所以其责任在于房东,但王某当庭却无法出示租房合同及交房租的收据。房东杨某的代理人辩称:王某自去年7月租房以来,仅交过2个月的房租共计300元,随后的几个月就一直拖久,杨某多次催交,但一直未果。而王某不但没有搬离,而是自行搬至3楼的房间内,故他没有义务为拖久房租的房客修缮房屋;其次,王某的女儿属未成年,其安全健康及生活起居均由监护人负责。

  合议庭经过合议后认为:虽然被告提供有瑕疵的房屋供原告使用,但根据法律关系(规定),原告对此瑕疵有要求被告修复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另原告女儿死亡的结果与被告提供瑕疵住房无直接关系,同时,原告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按法律规定有对子女监护的义务,原告女儿死亡是由于原告监护不力所致,而且原告主张其女儿是从破损的玻璃窗摔下的事实,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故法院不予认定。法庭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事后,记者采访了司法界有关人士,他们表示,从这一案例可以得出一个启示:那就是租凭双方如果完善租凭手续,一但发生意外,对当事双方都可以有一种法律规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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