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宣武医院呼吸科一病人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因提出要拿走病历,遭院方拒绝后,便动手抢病历,将医院医务处副处长赵军的小手指扭伤,并在其手背上狠咬一口。
病历,再次成为医患纠纷的焦点。
今年3月底,离休干部武某在安贞医院接受心脏搭桥术,因术后并发症于4月15日死亡。老人子女抢走了病历,要求医务人员向老人的遗体三鞠躬,并动手打伤了该院医务处处长。
今年4月,宫女士因怀疑某医院给其弟弟做的手术有问题而将医院告上法庭,开庭时由医院出示病历,但宫女士认定病历已被涂改,连主刀大夫的名字都换了。
多家大医院反映,近年来因病历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而且已有多位医务人员因患者索要病历未果而被打伤。
那么,病历究竟该归谁保管呢?
法律规定病历存医院
记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上面说得非常明确,病历应由医院保管。 1987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予调阅。
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卫生行政机关、鉴定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可以查阅病案,其他人员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查阅。
《北京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规定》明文:允许患者或家属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复印病历并将复印病历封存,存放在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组启封。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医院不向患者提供病历是有根据的。而患者想不通,我的病历凭什么不给我?
医患双方各执一词
医生:病历是带有档案性质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非常专业,如果交给病人,除了可能发生涂改外,病人在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随意对病历记录和自身病情产生疑虑或随意求医,都可能产生负面作用。并不是病历掌握在病人手里,患者就有知情权了,患者的知情权应体现在病人或家属知道患者得的是什么病,医生在进行每一步治疗时,也应对病人和家属事先交待清楚。
患者:病人既然向医院交付了医疗费用,就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获取关于病情的记录。看病属于一种“特殊消费”,病人就应有权监督医疗诊治的正确与否。医院连病历的复印件都不给病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在暗处,病人在明处,双方不平等。医院的种种理由都是借口,比如说怕涂改,可以提供复印件;病人看了病历产生疑虑,医院应有责任解释,而往往病人看不到病历疑虑会更大;再者,又怎么能保证医院不改病历呢?
病历管理制度会变吗
现行的病历制度的确给医院和患者添了不少麻烦。据了解,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从五年前就开始修订,至今已十易其稿,依然没有通过,原因之一就是关于病历是否应该公开意见分歧很大。在第十稿中我们见到这样一条:患者有权查阅和要求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
虽然这不是最后定稿,但毕竟让我们看到了病历管理制度改革的曙光。 其实,病历公开对医院也未必就是坏事。透明的管理可以使患者更加信任医院和医生,而且也有助于激发医师的责任心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如果医院建立严格的病历借阅制度,严防病历丢失;配备复印设备,对病人提供有偿病历复印业务;对于涉及医疗纠纷的病历,医院封存后交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保管,不放在本医院保管,病历纠纷是否就会少些呢?(本报记者 李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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