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浙江省温州市51岁的市民范某原以为看在老上司的面子上,帮着炒炒“楼花”没有多大关系,不料这一炒竟给自己引来了官司。8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过一个多月的审理后,一审判令范某等38名被告人在判决后10天内向银行偿还本金、利息、罚息等共计人民币四千五百余万元。
这起案件的始作俑者、浙江省温州东方企业集团总裁苏方中是改革开放初期温州企业界的风云人物,90年代中后期,他离开温州到深圳图谋发展,一时间被媒体传诵为“总裁隐姓埋名去打工”。1998年9月间,苏回到温州,称自己在深圳开发中南大厦获得成功,邀请家乡的一些老部下、亲友等前往深圳考察参观,由他承担机票、住宿等所有费用。待这些人到了深圳后,苏方中要他们在一些空白的合同纸上签字,说为了让中南大厦的楼房卖得快些,请大家捧个人场,在购房合同上签个字假装买房,帮他炒炒“楼花”。一些人认为自己反正也没有付出什么,碍于情面,便稀里糊涂地在合同上签了字,结果,苏方中的四批客人中,签字者共达38人。
今年上半年,苏方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储蓄罪1.84亿元而被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依法逮捕。3月份,范某等38名炒“楼花”者收到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传票,这才知道他们被苏方中这老上司、老朋友骗了一把。原来,他们走后,苏方中拿着有他们签字的那38份虚假购房合同来到农行深圳市分行华侨城支行,以按揭贷款形式骗贷了四千九百余万元。如今,这笔巨额贷款除归还五百余万元,其余均已被苏方中建造中南大厦、还高息贷款的利息以及包“二奶”、行贿送礼等而挥霍一空;根据合同约定,他们这些名义上的贷款购房者得承担还贷责任。
面对法院的判决,38人欲哭无泪,他们不得不为自己法制观念的薄弱和当初的轻信咽下这难咽的苦果。(记者陈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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