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见“质疑公捕”的文章(8月3日《中国青年报》),又见法律界人士也对“公捕问题”争议起来(8月7日《北京青年报》)。争议当然是件好事情,道理总是在争议中显露,社会总是在争议中进步。我想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开过“公开释放大会”吗?
按照司法程序,要逮捕一个人,事先须经检察院批准,事后要经法院判决,才能定那个特定的人是否有罪。这意味着,在所有逮捕的人当中,除了一些人会被判有罪以外,可能会有一些人将被无罪释放的。那么,对这部分被无罪释放的人而言,当初“公捕大会”对他们所造成的事实上的名誉损害如何消解?按照对等原则,他们被无罪释放时,是否也应该开一次同等规模的“公开释放大会”?可是,我们什么时候开过那样的大会?
适逢“严打”整治阶段,就到处开“公捕大会”,而此前和“严打”过后,“公捕大会”就不再召开或者极少召开,这对“严打”整治阶段触犯法律的人是公平的吗?触犯同样的法律,应该得到同样的制裁,这样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法律才有庄严神圣可言。“严打”和“严打”前后触犯法律,一者在“公捕大会”上被逮捕,一者不经“公捕大会”被逮捕,两者所“享受待遇”何其不同也?法律是根橡皮筋吗,它的刚性体现在哪里?李岳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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