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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绝”父子关系,是否仍有赡养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13日08:59 南国早报

  编辑同志:

  8年前我因年少气盛,在一次醉酒后将他人打至重伤,被判入狱服刑6年,我父亲当时一气之下宣布与我解除父子关系。出狱后,我在朋友的帮助下经营起一家服装摊点,在服刑期间与出狱后,从未与父亲有过任何来往。最近,我父亲以其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我每月固定支付其生活费,我认为,在服刑6年中父亲从未来看过我,且断绝父子关系至今已有8年,没有必要再给他经济援助。请问:我的看法对吗? 柳州地区读者:马某 马某读者:

  1、你的看法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首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之间以血缘为纽带的亲情关系是与生俱来的,这种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除因收养关系成立,父母与被收养的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外,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一律不准解除。因此,当年你父亲因你入狱宣布解除父子关系欠冷静,一气之下作出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其次,《婚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只要父母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子女就必须给付父母赡养费,这种赡养抚养义务不得以约定而免除。据此规定,在你入狱6年以来你父亲虽然没有看过你,但你们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父亲单方宣布解除而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仍须依法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仅要求子女精神上对父母进行安慰,也意味着子女要从物质上负担父母生活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况且,向生活困难的父亲给付赡养费,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最基本要求,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明确规定,赡养老人是义务,与权利不同,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是一种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不尽赡养义务可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因此,如果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你父亲必将诉至人民法院,一旦败诉,你不但要支付赡养费,还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中司律师事务所 彭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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