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当初被公司以24万元年薪诚邀加盟的林小姐,在就任仅7个半月即被告知解除劳动合同。林以双方签订两年的合同未履行完毕为由将该公司告到静安法院。
林小姐原在上海一家广告公司任总经理,去年6月,上海亿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向林发出聘用意向书,请她担任公司属下的广告公司总经理职务,在3个月的试用期内,林的税前基本月薪为人民币2万元。
去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有效期自2000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止。今年2月13日,公司向林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天为林的最后工作日,工资支付至当日止。
林在今年2月15日离开了公司,随即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今年6月6日,林不服劳动裁决内容起诉到法院,诉称在自己无工作差错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亿唐公司方辩称,公司因结构调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属违约,毋须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一方以业务结构调整、林原工作岗位不再设立为由,解除与林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违约行为,遂依据《劳动法》一审判决亿唐向林经济补偿4万余元,而对33万元的预期工资赔偿不予支持。(记者唐海力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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