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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忆少年”状告革命公园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14日11:22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霍炬 林晓)昨日上午9时,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内一片肃静,本报追踪报道的“失忆少年”张浩状告革命公园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正式开庭。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5月11日张浩在革命公园被高空缆车致伤一事,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并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近50名关注此案的多家媒体记者和市民现场旁听。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1、张浩是否是由革命公园的高空缆车致伤;2、张浩是否与被告革命公园形成消费服务关系;3、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3条还是126条。

  原告方提出,本案适用《民法通则》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剧毒、反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告方则提出,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双方围绕争论焦点提交了各自的证据,并当庭进行了辩论。案件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背景资料

  7月7日,原告张浩来到本报请求帮助。自述5月11日在西安市革命公园乘坐高空缆车时摔下致伤,被公园方面送往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救治,但不记得家在哪里、自己是谁。

  7月8日———7月16日,通过本报的连续报道和热心读者的帮助,张浩得以治疗,而其远在甘肃的亲人在当地看到本报相关报道,离家近4年的张浩和家人终于团聚。

  7月16日,张浩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康科林、周妍等3位律师的帮助下,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革命公园,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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