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成华法 实习生 郁鑫鹏 记者 赖永强)陈书友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买卖了几只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昨日,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当庭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濒危动物罪对陈作出判决。据悉,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以来,成都对买卖野生动物者判处最严厉的一案。
被告人陈书友在白果林小区经营一家花鸟店。1998年3月,他因违规经营野生动物被青羊公安分局行政处罚。陈因不想交纳罚金,便没有去取证,同时营业许可证已到期。陈在无证情况下,仍然于1998年3月在广西省南宁市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蟒1条,巨蜥3只,并运回成都。然后,又收购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16只,红腹角雉1只,并以高价售出红腹锦鸡4只,1999年10月至2001年1月期间,陈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陆续从彭州、成都等地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绯胸鹦鹉28只。群众对陈的行为极为不满,便向有关部门举报,陈被抓获。
在昨日的庭审中,陈书友辩称,他不知道野生蟒、巨蜥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自己买来观赏,在主观上没有买卖野生动物的故意,所以自己不构成犯罪。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书友本来就是花鸟铺子的老板,应该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很了解,知道野生蟒、巨蜥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买卖的野生动物数量多,情节特别严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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