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8月14日讯“打假英雄”李峰状告烟台玉皇药店销售假药一案,近日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李峰败诉,案件审理费356元由其负担。
李峰真名李新峰,垦利县人。去年4月29日、30日,他先后两次到玉皇药店购药后,状告该药店销售假药。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李不服,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查明,李峰购药后当即威胁玉皇药店出一万元保平安,因而确定李是以“打假”为职业,以牟利为目的,不适用有关双倍赔偿原则。李向法院提出的小票未加盖玉皇药店的收费专章,不能证明他所称的假药是从玉皇药店购买的。当时与李峰一块买药的两位市民指证:李峰向法院提交的其他购药发票不是根据实际药品开的,而是李峰要求收款员按其所提供的药品写的药名。故其购药发票不真实,不能证明假药是从玉皇药店购买。在公安机关,李峰不同意玉皇药店将其所购药品拿到卫生部门检验的要求。另外,市药检所多次对玉皇药店进行了不定期检查,从未发现该店销售李峰所购的非法进口药品。因此,烟台市中院维持原判。 (赵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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