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以来,部分用工单位采取了种种欺骗手段给490元最低工资“掺水”,这是记者从市总工会“女职工劳动权益求助热线”近日的投诉情况中了解到的。
总结起来其手段不外两种:
一是将《劳动法》明确不能列入最低工资的,如饭贴、车贴等算到最低工资中,凑出一个“490元”;二是在用工合同中设立“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使职工拿到的工资低于每月490元的最低标准,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以计件或提成作为支付手段的企业。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处有关专家指出,只要是上海市本地单位,在使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时,都必须遵守这一最低工资标准。无论实行哪种工资分配方式,也无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都必须保证其得到490元的最低工资,低于这一标准的必须补足。
根据国家和上海地方的有关法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确以下四项内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有关专家同时提醒职工,一旦发现单位或职工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都可以拨打电话83666咨询和举报,另外,也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用法律保护自己。
案例一
凇泰内衣厂职工朱女士来电:厂里实行计件制,按照厂里的标准,大多数女工每月都拿不到490元,她上月拿到的仅300多元。而该厂则说,厂里实行的是计件工资,职工也已经自愿在相应的合同上签字同意,拿不到490元只能怪他们自己劳动技能不高。市总工会法律部曹国华律师回答: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劳动部还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该厂这一约定无效,即使职工完成的任务没达到490元的标准,也必须补足490元。
案例二
某国营纺织厂女工反映:工厂实行三班倒,计算起来每月的休息时间没有达到法定的双休日时间,单位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曹律师回答:只要劳动时间超过法定时间,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过,在职工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采取调休的形式。但是,这一工资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作者: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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