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师晓鹃)由于医生在处理伤口时的疏忽,致使一块玻璃在患者的手心里滞留了4年,患者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南宁市民刘劲松在诉讼请求中说:1996年8月11日上午,他乘车在吴圩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右手尺骨骨折、掌心和手臂受伤。当日中午,他赶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该医院外科医生为其做了伤口缝合手术,放射科给其右手拍了X光片,诊断为右手骨折。刘在医院住院治疗了12天,右手掌心的伤口在住院10天后拆线。
出院之后不久,刘就发现右手掌心原伤口深处有一玉米粒大小的东西,便去问主管医生,主管医生说不出所以然。过了一段时间,这块东西仍然没有消失,还经常疼痛,并影响右手的正常使用。当时他以为里面长了什么东西,忧心忡忡。到了去年9月,这个东西从皮下顶出皮肤表面,皮肤的颜色由此变黑,一碰就疼。10月11日刘又来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确诊为内有异物,并于当日做手术取出。原来那异物是一块大小如玉米粒的汽车挡风玻璃。
刘劲松气愤地认为:这是医院对工作、对病人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造成了他4年的痛苦。为此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及经济损失1.5万元。
8月14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认为,造成这一事故的原因是患者没有讲清楚手掌内有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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