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浦莹颖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新增了一个重要章节: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介绍,以小时为劳动时间单位的用工形式,目前在本市的快餐、超市等行业迅速普及。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助于企业降低劳动成本,也有利于劳动者对劳动时间的自由选择。为对这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进行有效规范,《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对其作出了有别于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保证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资源的客观需求。”
“劳动时间应当在法定工作时间一半以下。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一半确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不能作为非全日制用工,而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
“劳动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包含小时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最低小时工资应当综合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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