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讯(李鸿光朱泳武)某上市公司总经理陆女士在乘坐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航班时,意外受伤,于是她将“美联航”告上法院,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索赔13.2万余美元。静安区法院昨天开庭审理此案。
1998年5月12日,陆女士乘坐“美联航”班机从夏威夷前往香港,飞机途经日本东京成田机场加油。当飞机再度起飞时,左翼引擎突然起火,在紧急撤离飞机时,陆女士的右脚踝骨折。事后,陆女士经多方医治,仍然落下了后遗症。此后,陆女士多次与“美联航”联系,但由于在赔偿数额上存在差距,双方没有达成和解,于是她起诉到法院,索赔数额高达86.89万余美元。
昨天庭审中,“美联航”对陆女士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数额方面。庭上,陆女士从实际出发,改变了诉讼请求,将索赔数额降到了13.2万余美元。这起赔偿案件令人关注的是:陆女士明确要求按照一系列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来确定赔偿数额。但是双方在该援引哪些国际条约、对具体条款如何理解和适用等问题上,存在分歧。
由于原被告双方庭上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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