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某房产商为解决资金困难,竟指使公司职工集体假购本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然后骗得银行贷款。日前,静安法院在审理由工商银行普陀支行诉被告陈某一案,才揭开了“以房骗贷”的内幕。
1999年1月,陈某以总房价26.7万余元购买了本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在岚皋西路某号202室商品房一套,并向银行提出了借贷18万元商业性贷款的申请,在陈某出具了相关资料和文件后,双方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同年2月12日,银行把18万元贷款划到了陈某指定的房产商帐户。但事后,陈某却未按期还贷达15期之多,银行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今年6月2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同,索讨本金及利息。
在法庭上,陈某抖落了底细,原来陈某就是这家房产商的职工,公司为解决后期工款资金,让本公司职工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首期30%的房款和每月还贷陈某本人从未支付过,都是公司操作的。陈某还诉称,目前房产公司因经营不善,售楼处已人走楼空,所购的商品房至今未竣工,因此偿贷应由公司负责,并建议原告应把房产公司一同作被告。
该房产公司已名存实亡,且经济诉讼纠纷缠身,所开发的房产已进入了拍卖程序,而像陈某这样“以房骗贷”案件有20余起,牵涉到本市多家法院。有关部门正着手解决。
(通讯员李鸿光记者杨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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