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叶原 记者 朱泳武) “喜儿”茅惠芳名誉侵权纠纷案,昨天一审判决:市第一中级法院确认被告罗学蓬以及河南文艺出版社等11家媒体侵犯了茅惠芳的名誉权,判令他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侵权责任较为严重的罗学蓬、河南文艺出版社、广州日报社共同赔偿茅惠芳23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一项达10万元。据悉,这是上海法院迄今判决支持精神损失费数额最高的一次。
原告茅惠芳70年代曾在《白毛女》、《雷雨》等10余部芭蕾舞剧中担任主角。其中,舞剧《白毛女》被摄制成彩色电影,她在剧中饰演“喜儿”一角。茅惠芳于20世纪80年代赴美留学定居。
2000年5月,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名人传记》刊登了四川作家罗学蓬以其妻胡晓虹之名发表的《“喜儿”茅惠芳浮沉录》一文,文章杜撰了茅惠芳在“文革”期间凭借出众的舞艺和美貌,与康生、张春桥等“文革大员”勾搭,并通过他们的帮助登上政治舞台,在造反派组织中“呼风唤雨”,最后随着“四人帮”被粉碎而跌进监狱的情节。文章使用了大量侮辱性的语言,对茅惠芳的人格、名誉,主要是个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进行丑化和贬低。该文发表后,福建日报等10家媒体纷纷转载,广州日报社在转载该文时,不但以《“喜儿”勾结康生王洪文》为题,而且另加了小标题和题为《茅惠芳的情夫徐景贤》的照片。
远在美国的茅惠芳无端遭辱,气愤不已,于去年8月向上海一中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罗学蓬在没有经过任何调查采访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杜撰情节,并采用许多带有侮辱、诽谤性的庸俗语言来营造格调低下的气氛,肆意毁损茅惠芳的名誉。同时,该文短时间内在国内10多家全国性和地方性报刊上刊登和转载,甚至在国外媒体上发表,对茅惠芳的名誉造成极其广泛的恶劣影响,使她承受了沉重的社会压力和极大的精神痛苦。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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