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18日电(徐寿松、陈永良)失窃的信用卡被人冒用得逞,责任究竟由谁担负?一审法院说“三七开”,信用卡所有人承担70%的责任,商家承担30%的责任。但在今天下午三点审结的二审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持卡人自负其责,商家不予赔偿。
去年3月12日中午12时许,上海市民杨某的拎包被窃,内装身份证与存有6万余元的长城卡一张。杨于当日报案,并于15时向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部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查询时,他即发现1个多小时内,长城卡已被人在“美美百货”进行了4笔消费,共计用去41820元。杨认为“美美百货”未及时、严格审查即受理了被盗的信用卡,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身份证与信用卡同时被盗,既方便了盗用得逞,又为商家履行审核义务增加了难度,故其应承担七成的责任;而“美丽百货”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义务,但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故应负三成的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美美百货”赔偿杨某12546元。
不服判决的“美美百货”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购物人是用压卡方式,即出示身份证并签字来进行消费的,这种消费方式符合国际惯例。营业员的操作程序也完全符合规定标准。作为一个营业员,只要具备一个常识性的、基本的认知程度就可以了,而不能要求其具有专业的辨别技术。被上诉人杨某将身份证与信用卡放在一起,其签字又未备案,故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杨某自己承担。杨某则辩称,上诉人的营业员未对身份证照片与犯罪嫌疑人的相貌是否相符进行严格审核;嫌疑人的签字与其本人的签字也不同,且他在信用卡上设有密码,但嫌疑人未用密码就进行了消费。所以,上诉人(即商家)在整个事件中存在疏忽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今天下午,上海市一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作为接受消费的商家,其应负的是规范操作及必要的一般注意的义务。而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在享受安全、简便消费方式的同时,更应加强妥善保管的意识。如要求营业员有超于常人的辨别认知能力,实为苛刻。在本案中,“美丽百货”已按规定要求持卡人出示与信用卡姓名相符的身份证、检查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署名是否相符,并取得了银行超额消费的授权,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对一般注意义务并无疏忽,不存在过错。信用卡被冒用消费与杨本人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身份证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判决杨某自负其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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