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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发辆自行车为防偷窃?“便民措施”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19日07:27 浙江青年报

  8月初,德清县公安局宣布,外来人员持当地暂住证交纳50元押金后,即可从管理所免费领取一辆完好的“绿色便民自行车”(以下简称绿车)。此车可在德清免费使用一年,并可随时退还,一年期满后重新登记能继续使用。据说这个举措为全国首创,德清县公安局一负责人表示,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居民自行车的失窃率。

  不过,绿车也引来了许多议论,有人觉得这是对外来务工者的歧视,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也有人说这是对普通市民的不尊重,缘何不将失主一一找到,而直接“处理”给外来人员呢?为什么绿车不办牌证也能上路行驶?为什么要收押金,合法吗?……

  连日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跟踪调查采访。

  “我们乐意使用”

  8月14日中午,记者来到德清县非机动车管理所设在武康镇警署的现场办公处,正好看到河南人徐长所准备办理绿车的领取手续。5辆草绿色的自行车停在车棚里,车尾挡泥板上标注着“便民自行车”的白色铝牌格外醒目。

  不久前,建筑工人徐长所的两位老乡已领取了绿车,现在他也想领一辆。他觉得这种形式很好,能让外来打工者得到实惠。但是,徐坦言,他对公安局给他们“配”车是为了降低失窃率的说法不太赞同——难道德清人丢的自行车都是外来打工者偷的吗?

  在德清县城中兴南路某建筑工地,来自四川雅安地区的数位打工者说,德清的绿车叫他们非常感动,觉得当地公安部门做了一件大好事,帮忙解决了一个实际的困难。

  为外来人员办实事

  德清县公安局分管治安的高奇凡副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外来人员为德清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深入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精神之际,该局决定为老百姓尤其是外来人员办一批实事,配绿车即为其中之一。

  高副局长介绍说,实际工作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外来打工者在使用来历不明的自行车,虽然未必是偷来的,但客观上为窃贼销赃提供了市场。考虑到大部分打工者经济条件有限,购买新自行车代价过高,并且他们的工作流动性大,自行车也不便携带,为方便其工作生活,也为了从源头上堵住偷、销自行车的现象,遂决定配车。

  按常规,无主自行车需上交财政部门,变卖所得资金收缴国库。7月底,德清县公安局向县财政局递交公函,要求把上交的无主自行车提供给民工无偿使用。8月1日,县财政局复函说,“为规范罚没财物的管理”,鉴于公安局“为方便外来人员而实施‘绿色通道’工程,是强化自行车管理和方便外来人员的一项新举措。”在明确产权国有的前提下,同意划拨这批自行车给公安局使用。

  高副局长表示,牌证问题虽未经省公安厅批准同意,但初衷是方便管理,体现“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的原则,这样做并不为过。他说:“各地为方便菜农进城卖菜设置绿色通道,不是连过路费也免掉了吗?德清县城武康镇常住人口74000多人,办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10000多人,而现在发放到外来人员手里的绿车只有165辆。如果现存的400余辆绿车都发放出去了,社会治安将会更加好。”至于押金,高副局长称“便民也需要一定的制约”,此举可促使他们爱惜并保管好绿车,以免丢失或转手变卖。他特别强调:“这不是经营行为,而是服务行为。”

  无牌自行车能上路吗?

  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获悉,根据有关规定,自行车在上路行驶之前,必须经过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所检验车况,领取号牌和行驶证。省交巡警总队政工科副主任盛红标表示,考虑到德清这一举措善意的动机,牌证和押金问题似乎应网开一面。

  “再说,是无偿使用,并非无偿赠送,德清县公安局也没有绿车的所有权,押金相当于风险抵押合同的有关条款,我个人认为也应当是可行的。”盛红标说。浙江大学法学院翁国民教授认为,改革就应有所突破和创新,不必墨守成规。如果非得说绿车无牌证问题不合法,先去讨论其合法性,那么这件有意义的事情就没法做了。

  “绿车已经具备了‘上路’的资格。”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方慧庆律师说,绿车并非未办证,只不过是暂时将原证遗失了,包括被小偷锉掉钢号的一部分车,都不表明绿车无牌证。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仲卿则持反对意见,认为德清县公安局无权允许无牌证绿车上路。

  押金该收吗?

  至于50元押金问题,翁国民觉得,从权利与义务平等的角度来讲,收取押金无可厚非。只要不违反全国性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企业招工时被明令禁止收取押金),这种做法也是可以尝试的。还可视实际情况作出调整,若绿车毁损严重可将押金调高点;而一段时间后绿车归还率达到100%的话,押金也可取消掉。

  翁国民对比了绿车与杭州团市委推出的公益伞,认为二者非常相似。他说:“据我了解,目前杭城各主要街道路口、部分银行营业部都有免费公益伞,为流动的人群服务,也收取10元押金。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不影响其动机和实践行为本身。”

  方慧庆则认为,既然是免费服务,就不必设押金。因为一旦绿车到期未归还,50元押金就不退还,方律师觉得这有点像客户到银行去抵押贷款,银行是抵押实物,贷出钱款,而此处为抵押货币,贷出实物。是否设立押金值得商榷,或许应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和财税、物价等部门审批。

  是对外来人员的歧视和侵权吗?

  在德清的一个证券营业部,记者采访了深圳来的证券分析师高先生。高先生认为这是对外来人员的侮辱,他说:“看起来是方便,因为要在这里呆两个多月,我甚至也想去领一辆。但你有没有想过,骑着这种绿颜色的车走在大街上,当地人会怎么看——瞧,这人是外来打工的!”

  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仲卿认为,这种做法存在歧视,但尚不构成侵权。绿车的发放对象明确界定为外来人员,且统一成了绿色。因此,只要骑绿车即有可能被当作外来人员,就像在骑车者脸上贴了“标签”。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绿车算不算用等级观划分特定群体或阶层呢?由于“有色眼镜”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绿车有可能成为横在本地人与外来人员之间的一道藩篱,人为地造成隔阂与冷漠。

  如果用这种方式来降低自行车失窃率,是否可以推断——公安部门本身就认定外来人员带来了高失窃率?自行车失窃的“流程”为:车主、盗车人、销赃人、买赃人,那么外来人员也就成了盗窃、销赃和买赃的当然嫌疑人。或许,客观上流动人口与高失窃率有一定关系,但只要此失窃流程各环节还有一部分不是外来人员所为,就不能将外来人员与嫌疑人划等号。但因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必须有主观、直接故意,所以王仲卿认为,德清县公安局未侵犯民工的相关权利。

  “不存在侵权。相反,我倒觉得德清市民受到了‘不平等’待遇,为什么市民丢的车不提供给市民使用?市民也享有这个权利呀。当然,外来打工者更需要这辆车。”浙大法学院翁国民教授说,现在全社会都在关爱外来打工者,为他们提供同等市民待遇,从绿车身上正好可以看到社会进步的一个侧面。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方慧庆律师说,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当事人无异议,法律不会作强制规定,明令禁止此行为。如果外来人员自己提出受到歧视,构成了侵权,则另当别论。

  杭州某高校教授周先生举例说,以前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在北京的居留证一直为《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但最近北京市人事局将“寄”字改成了“居”字。因为有些持证人员提出,寄有寄人篱下之意,容易在心理上产生隔膜。虽然《辞海》、《辞源》对寄字的本意解释均为寄托,并无其他带歧视性的含义,但这个更正还是让持证人得到了尊重,体会到了一种人文关怀的情感。

  这是社会进步吗?

  方慧庆对其实际效果表示怀疑,即未必能有效地降低自行车的失窃率,反之还可能纵容小偷去偷窃自行车。因为小偷未必就会被感化而不再偷车,他或许会利用绿车这个政策,以每辆车低于50元的价格卖给民工,并且更加疯狂地作案。方律师建议当地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降低自行车的失窃率,而不必将精力放在绿车上面。

  “不能算进步,只是个权宜之计。”王仲卿说,“中国是自行车王国,丢车现象也是老大难,连保险公司都不愿为自行车上保险。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公安部门在自行车问题上花了很大力气。”王律师建议,这些无主自行车仍应交由财政部门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理为宜。公安部门可以换一种方式为民办实事,做好事。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接受采访的专家学者们均不否认绿车为外来人员提供了便利,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须“做得更好”。国家社科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谷迎春研究员认为,这件事情有待规范和完善。翁国民教授说,如果效果明显,有推广价值。(记者刘华 实习生潘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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