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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丢了信用卡 责任全在持卡人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0日08:18 法制日报

  本报讯 上海市民杨某在就餐时提包被窃,随后,窃者用窃得的信用卡和身份证在商场大肆购物,为此,受害人以商家审核不严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8月17日,上海一中院对这起上诉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杨某要求上海“美美百货”有限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去年3月12日中午12时许,杨某被人窃走提包一只。内有杨某的身份证及存有人民币六万余元的长城卡。杨某于事发后两小时左右报案。杨在15时向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部办理挂失手续时发现,其长城卡已在失窃后一个多小时内被人在“美美百货”进行了4笔共计人民币41820元的消费。于是,杨某将“美美百货”告上了法庭。他认为“美美百货”在别人冒用信用卡消费时,未能及时、严格审查即受理了盗用的信用卡,故要求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长城卡与身份证同时被盗,既为盗用者提供了方便,又为特约商户履行审核义务增加了难度,故其应承担70%的责任。“美美百货”虽然按规程要求持卡人出示了身份证和签名,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义务,但其未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故应承担30%的责任。

  不服判决的“美美百货”上诉时称,购物人采用的是压卡方式进行消资,即其出示身份证并签字,这种消费方式符合国际惯例,营业员的操作程序也完全符合规定标准。作为一个营业员,只要具备一个常识性的、基本的认知程度就可以了,而不能要求其具有专业的辨别技术。被上诉人杨某把身份证与信用卡放在一起,其签字也没有备案,所以上诉人在此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接受消费的商家,其应负的是规范操作及必要的一般注意的义务。然而,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在享受安全、简便消费方式的同时,更应加强妥善保管信用卡的意识。如要求营业员有超于常人的辨别认知能力,实为苛刻。在本案中,“美美百货”在接受持卡人冒用杨某名义进行消费时,按规定要求持卡出示与信用卡姓名相符的身份证、检查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署名是否相符,并取得了银行超额消费的授权,已履行相应的审核义务,对一般注意义务并无疏忽,不存在过错。信用卡被冒用消费与杨某本人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身份证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自己承担责任,并从中吸取教训。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陈永良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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