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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被精神病人劫持 不堪折磨从四楼顶跳下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0日10:42 人民网

  人民网8月19日电 8月16日下午,浙江天台县法院对备受关注的13岁女生陈珍珍诉天台县坦头镇中心小学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坦头镇中心小学赔偿给原告陈珍珍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320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陈珍珍系天台县坦头镇中心小学下属的坦头镇下宅小学五年级学生。2000年11月25日上午陈珍珍在放学去食堂,途经教学楼三楼楼梯转角处时,被坦头镇东陈村村民陈再平拦截,劫持到教学楼四楼楼顶。到楼顶后,陈再平将陈珍珍绑在旗杆上,用刀割陈珍珍的头发和衣服,并殴打陈珍珍,不堪折磨的小女孩趁陈再平未注意时自行松绑,从楼顶纵身跳下,结果受重伤,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80127元,后经查明,坦头镇下宅小学平时没有门卫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进行管理,校园东边围墙至事发时一直没有安装大门。事发当日,学校老师在发现陈再平在教学楼内这一情况后,未当即对陈再平进行劝阻。直到学生放学时,老师才提醒学生及时离开教室,并劝说陈再平离开校园,但因陈再平拿出凶器,劝阻未成。结果,陈再平重返教学楼三楼将陈珍珍劫持。后经有关部门鉴定,陈再平在事发时患有精神分裂,属无民事行为能力。

  天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的管理者,其有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被告下属的坦头镇下宅小学,由于疏于管理,对在校生陈珍珍受到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本次伤害事件直接由陈再平实施,其监护人疏于监护的责任更大。故学校对陈珍珍的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王先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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