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0日讯(记者张丽艳 通讯员陈宝传) 银行的工作人员两次未按操作规程在储户办理储蓄卡时加盖“已办卡”章,致使两储户的共计679999元的存款被人用储蓄卡提走。而银行方面提供不出直接证据证明是储户提取了存款或是授意他人提取存款。近日,市北区法院判决这家银行向两储户支付这笔存款及同期利息。
1998年9月21日,市民王某在市内某大银行的延安路分理处分两次存入447010元,储种是活期,并设了密码,第二天他又存入3000元。1999年10月11日,他持此存折再次存款时,突然发现以前存的450000元已被转走。
而银行方面的记录则表明,1998年9月21日,王某曾向该分理处申请了这个活期储蓄账户的储蓄卡,银行方面于同年10月6日将储蓄卡发给储户,次日,储户即用储蓄卡将此账户上的450000元转入一名叫张勇的在山东证券公司的账户上。但是王某否认自己曾办理过储蓄卡,且储蓄卡领用单上的身份证号码也不是自己的。
按照该银行的操作规程,柜员在办理储蓄卡后,应当在储蓄卡申请表和存折上加盖“已办卡”章,但是王某的存折上并没有这个印章。因为现在无法证明储户王某有犯罪嫌疑,市北区法院判处该银行向王某支付450000元的存款及同期存款利息。
几乎是与此同时,同是在这家银行的延安路分理处,另一储户的一笔229999元的存款也被人以同样的方法取走,而柜员同样未加盖“已办卡”的印章。法院对此也判处该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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