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时下正值盛夏,进入游泳池一享清凉的人越来越
多,但是却有人在游泳时发生不幸的意外,那么游泳场将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判决了一宗游泳池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因
在游泳池中发生意外造成高位截瘫,法院判游泳场有过错。
受害者是一名71岁的老人,2000年9月5日晚18时多,贺某凭
票进入游泳池游泳,到了晚上19时30分左右,他正游向岸边时,因当时
场内地面滑且灯光昏暗,在该处上岸的李某滑倒并正好压在正在水中游泳的
贺某身上,导致原告高位截瘫,长期卧床治病,给病人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
的身心伤害。由于当事人李某突然失踪,原告要求游泳场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
游泳场、物业公司、开发公司当庭辩称,李某是跳水压倒贺某,并不是
地滑所致,所以民事责任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法院最后查明,原告贺某持有游泳场出具的游泳卡一张,当日凭票进入
游泳场游泳。当时,游泳场有4名救生员值班,场内灯光尚未开启。之前,
游泳场的救生员已发现李某在岸边跳水的行为存在危险性,并口头予以制止
。事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贺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需
要人长期护理。
法院认为,李某由于跳水时不慎将贺某撞成重伤,是直接致害人,应直
接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游泳场提供的服务并没有直接导致原告受损害,但其
作为经营者,依法具有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责任。然
而,游泳场在发现李某的跳水行为有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却未
能履行法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服务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保证消费者
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因此,被告游泳场对李某的致害行为有过错
,依法在李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原告赔偿医药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等共计17
2706·2元,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5000元。现被告李某
失踪,无力赔偿,由被告游泳场承担李某上述应赔偿款项的40%的责任。(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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